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301号
苟运忠:
本院受理原告周基好诉被告苟运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苟运忠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暂计159266.13元(已减去已垫付的医疗费2970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灵山公园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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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卓剑锋、马家淇;
联系电话:020-84994308联系电话:020-84994308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大岗人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下一篇:(2024)粤0191民初4173-4177、4180-4183、4185-4187、4189-4192、4194、4196-4200、4203-4211、4214-4215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田海荣、许绍卓、林俊贤、钟海英、杨小登、黄贻宁、吕良华、郭沛军、廖彩顺、黄文华、黄坚毅、程黛丽、陈楚石、梁媚玲、黎敏婷、陈文金、吴柳芳、卢桂彩、王旭东、黄吉虹、李方友、田中新、尤志会、周燕珊、梁锐南、吴文秋、吴介来、唐光彬、刘翠霞、吴海燕、郭正杰、冯结玲、李杰信用卡纠纷33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