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491号
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丛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骏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丛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278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106976.39元(违约金以货款5327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止,即106976.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30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灵山公园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卓剑锋、马家淇;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主审法官:卓剑锋
联系电话:020-84994308
↓下一篇:(2024)粤0191民初4128、4130-4131、4134、4136-4139、4142-4146、4148-4149、4151-4152、4155-4156、4158-4161、4163-417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张文杰、梁结枝、潘勇军、郭丽芳、黎燕玲、莫美姣、钟良广、衡业华、王金娣、卢满辉、陈丽华、梁针、聂思嘉、蔡德凯、邓大权、卢巨文、梁燕燕、周雪贞、彭铁军、龙正通、田彩仙、朱瑞春、何强、张建丰、杨学玉、李少庆、凌朝勇、李光宇、范健麟、揭开兴、梁伟均、邓武俊信用卡纠纷32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