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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11826号广州市荣添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16:37:30  稿件来源: 作者:

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荣添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荣添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6792.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4679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荣添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担保费损失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1元,由被告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62元,由被告益阳市志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

 

 

 

联系人:李书记员  电话: 020-8300725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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