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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3 16:05:12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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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好茹、韦佳一、邓帝水、钟金、林木城、牟聘文、朱少如、许翔、洪川、刘华能、伍思辉、胥远、吴春华、彭超、王炳文、李怀伟、施伟明、唐拈华、张宏、高剑雄、李焱林、严善昌、宾建强、柏世成、吴宇涛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939、941、942、943、946、947、948、950、953、954、957、959、961、962、963、965、966、967、968、973、977、979、980、981、9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939、941、942、943、946、947、948、950、953、954、957、959、961、962、963、965、966、967、968、973、977、979、980、981、98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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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85

送达人:冯伟东    电话:020-830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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