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锦:
本院受理原告冯锦波诉深被告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锦波支付占有使用费2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80000为本金,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杨锦对被告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冯锦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87元,由被告深圳市好多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审法官:谢雨虹 电话:02083007177
书记员: 古美萍 电话:02083007179
↓下一篇:(2024)粤0115执896、897、898、901、903、905、906、908、910、911、915、916、917、922、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5、937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 陈芸蛟、文金水、梁美利、黄少婷、曹贵芳、黄洁枚、陈焕亨、黄日楼、张翠云、曾庆丰、黄婕妤、钟晓华、唐文杰、白雄丽、罗利芳、谭宇、吴小孟、彭惠芬、叶灵灵、古国营、林玉莲、沈建军、李婷、朱福艳、许容银行卡纠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