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91民初12464号
广州市晋义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泽鑫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晋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市晋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泽鑫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广州市晋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