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408号
广东国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2408号原告珠海瑞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鉴定材料、质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秀街3号101房商铺办公项目装修工程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工工资等款项暂计2000000元(实际金额以鉴定为准)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鉴定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4月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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