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9375号
张升忠、潘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升忠、潘永胜、潘丽凤、钟燕如、佛山市纵广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潘丽秀、黎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潘永胜、张升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637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潘丽凤、钟燕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9元,由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802元,由潘永胜、张升忠、潘丽凤、钟燕如负担7337元;保全费2954元,由原告广州市丰盈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54元,被告潘永胜、张升忠、潘丽凤、钟燕如负担2600元】。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