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554号
合肥克雷帝亚家居有限公司、韩贤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翰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克雷帝亚家居有限公司、韩贤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州市翰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克雷帝亚家居有限公司、韩贤兵名下价值381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