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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38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丹如阳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4:43:3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1383

广州丹如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丹如阳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海三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丹如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丹如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根据原告的同意,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由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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