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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484号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联绿创(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安联绿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联绿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3:28:3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484

安联绿创(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安联绿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联绿创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联绿创(广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安联绿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联绿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2192.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46609.75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0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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