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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514号原告罗永安与被告陈雪生、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7:42  稿件来源: 作者:

陈雪生、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安与被告陈雪生、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6289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三

 

 


 

 
主审法官:何彤文    送达人:梁凤茵  电话:020-83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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