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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7667号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董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7:0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7667

董家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董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东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77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保全费515元,均由被告广东东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广东东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广州市普源彩钢科技有限公司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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