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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3278、3280、3281、3284、3296、3303、3309、3315、3318、3321、3324、3329、3335、3336、3337、3341、3347、3348、3353、3355、3360、3361、3366、3367、3371、3372、3373、3374、3375、3376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巧裕、熊娜、张志郎、李汉钊、吴仁忠、胡少兵、高兴举、陶淑云、张明璐、金明、储莲军、陈波、王昌雪、陈洪辉、李国强、张建锋、陈阿宗、黄艳、费世威、邱良、陈静、姜春婷、李加顺、熊军、檀业霖、祝芳梅、晏丹、姜泊安、梁嘉玲、陈媛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3 09:37:04  稿件来源: 作者:


2024)粤0115执3278、3280、3281、3284、3296、3303、3309、3315、3318、3321、3324、3329、3335、3336、3337、3341、3347、3348、3353、3355、3360、3361、3366、3367、3371、3372、3373、3374、3375、3376号之二

杨巧裕、熊娜、张志郎、李汉钊、吴仁忠、胡少兵、高兴举、陶淑云、张明璐、金明、储莲军、陈波、王昌雪、陈洪辉、李国强、张建锋、陈阿宗、黄艳、费世威、邱良、陈静、姜春婷、李加顺、熊军、檀业霖、祝芳梅、晏丹、姜泊安、梁嘉玲、陈媛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3278、3280、3281、3284、3296、3303、3309、3315、3318、3321、3324、3329、3335、3336、3337、3341、3347、3348、3353、3355、3360、3361、3366、3367、3371、3372、3373、3374、3375、3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3278、3280、3281、3284、3296、3303、3309、3315、3318、3321、3324、3329、3335、3336、3337、3341、3347、3348、3353、3355、3360、3361、3366、3367、3371、3372、3373、3374、3375、3376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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