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73号
周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启城诉被告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2、计付从2022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延期还款利息(以日万分之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2000元(合计26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黄雪珠 电话:020-84683801
书 记 员:黎俊毅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