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3108号
鄢宏:
本院受理原告吴勤诉被告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6097.2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1000元;(利息以本金116097.2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1000元);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117097.2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15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镇南路28号)大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