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688号
广州市万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旭鹏诉被告广州市万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杨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决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广州市南沙区芯粵能项目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剩余款项38802.67元;二、 判决两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差旅费、误工费合计3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黄雪珠 电话:020-84683801
书 记 员:黎俊毅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