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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3159-3161、3166、3169-3171、3173、3176、3178、3180、3188、3192、3200、3208、3216、3223-3224、3238-3239、3241、3252、3257-3258、3263、3265、3267、3270、3274-3275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余胜勇、刘志、李萍、王巧丽、潘兆梅、黄艳、何强、孙恭来、薛利华、崔琳琳、徐莉、杜企松、杨庆道、胡锦龙、曹友玉、夏艳玲、柴秀军、武世雨、朱理权、张现中、沈秋华、夏坤、闫殊、阮志平、王义印、罗洋、江季林、危波、李枝彬、刘杰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2 10:54:5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3159-3161、3166、3169-3171、3173、3176、3178、3180、3188、3192、3200、3208、3216、3223-3224、3238-3239、3241、3252、3257-3258、3263、3265、3267、3270、3274-3275号之一

余胜勇、刘志、李萍、王巧丽、潘兆梅、黄艳、何强、孙恭来、薛利华、崔琳琳、徐莉、杜企松、杨庆道、胡锦龙、曹友玉、夏艳玲、柴秀军、武世雨、朱理权、张现中、沈秋华、夏坤、闫殊、阮志平、王义印、罗洋、江季林、危波、李枝彬、刘杰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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