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7260-7283号
李青云、王良勇、朱介、梁润享、李贵雄、余汉德、梁维都、陈越辉、刘小虎、卓奕鹏、黄书康、周冬丽、杜华俊、谭素文、张英玉、邝美金、麦峰华、温秀美、李萍、岑刚、陈述圣、谭宇佳、陈镇辉、陈宋茂: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91民初2557、3744、3747、3749、3780、3750、3751、3783、3756、3757、3784、3758、3786、3759、3760、3787、3761、4336、3762、3763、4337、3764、4340、3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7260、7261、7262、7263、7264、7265、7266、7267、7268、7269、7270、7271、7272、7273、7274、7275、7276、7277、7278、7279、7280、7281、7282、728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7260、7261、7262、7263、7264、7265、7266、7267、7268、7269、7270、7271、7272、7273、7274、7275、7276、7277、7278、7279、7280、7281、7282、728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34
↓下一篇:(2024)粤0115执3158、3162、3167、3179、3182、3184、3194、3206、3209、3211、3214、3226、3232、3251、3253、3255-3266、3268-3269、3271、3277、3287-3288、3290-3292、3294、3301、3306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徐兵、王虎东、陶锡锁、李新芳、贡德银、王翔、蒋科、徐金友、黄亮花、肖鹏、钟敏、乔信、罗文誉、何伟、董爱军、倪严、周伶俐、李备、张春生、仇流建、许铭、刘玉、张明华、郭晓循、周红梅、孙毅刚、陈明裕、吴强、马晶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