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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623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10:31:13  稿件来源: 作者:

陈晓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原告诉请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22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81.3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945.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2.16元、公摊水费716.04、排污费199.5元、水费277.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一至四项诉讼请求暂计12960.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十二


 

主审法官:胡秋玲     电话:02083007100

书记员:    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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