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333号
谢婧:
本院受理原告僧冰叶诉谢婧、第三人王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王宁赠与被告谢婧3069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谢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僧冰叶返还3069元以及利息(以306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僧冰叶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王涛,电话 :020-39911208
书 记 员:周玲,电话:020-39911206
↓下一篇:(2024)粤0191民初1623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