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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7048-7063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何凤燕、吴晓明、欧群彬、郭伟良、高杏妹、石金兰、万东海、罗淑仪、刘章平、冼健雄、冯钰明、张娟、李荣俊、杨永昌、王伟明、许宗灿借款合同纠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2 10:19:0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7048-7063号 

何凤燕、吴晓明、欧群彬、郭伟良、高杏妹、石金兰、万东海、罗淑仪、刘章平、冼健雄、冯钰明、张娟、李荣俊、杨永昌、王伟明、许宗灿:

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557、559、562、563、577、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7048、7049、7050、7051、7052、7053、7054、7055、7056、7057、7058、7059、7060、7061、7062、706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7048、7049、7050、7051、7052、7053、7054、7055、7056、7057、7058、7059、7060、7061、7062、706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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