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605号
董大惠、吴锋:
本院受理原告海涛与被告董大惠、吴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董大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涛支付租金2500元;二、驳回原告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大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法官:张大会 电话:020-83007092
书 记 员: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