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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520号原告麦锐林与被告李恒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 17:55:2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520

李恒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锐林与被告李恒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1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1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1000元(具体伤残等级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准)、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元 (具体伤残等级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准)。具体的数额以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之后提交的《赔偿费用清单》为准,以上暂合计为43100元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79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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