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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1385号原告刘敏与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杨清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 17:14:19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1385


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杨清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杨清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9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敏与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敏返还服务费7368.71元

三、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敏支付违约金(以7368.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敏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凯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径付原告刘敏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十九   

 

联系人:王琼珊法官                 电话:020-8300700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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