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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王梅与广州潮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本地配送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已收合作费用30000元整;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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