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刘水娣:
本院受理的赵全财与何龙、广州盈隆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刘水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吊车租赁费64975元;二、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36.08 元(以64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8日为3636.08元);三、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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