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海门市亚珍建材经营部与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9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亚珍建材经营部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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