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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659号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钧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钰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军、陈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6:13:4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659

广东钧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钧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东钰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鹿园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军、陈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编号为KWL-LB2021005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11,520,011.58元、留购价100元、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1月16日的逾期利息1,612,370.05元;自2024年1月17日起,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11,520,011.58为计算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4,000.32元(按剩余未付租金的20%计算,并己扣减被告一、被告二己支付的125万元保证金);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四、请求判令被告三以其所有的300个车位(详见附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在第一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一至五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廖活年 电话: 020-83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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