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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颜海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15:34:4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270号

颜海交: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颜海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被告颜海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支付本金68879.29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以上欠款计算至2023年9月3日,利息1478.67元、还款违约金6101.59元、手续费12250元,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为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被告颜海交于2023年9月4日起归还的本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从上述款项中扣除;被告颜海交因欠上述本金应支付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合计的总额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的计算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颜海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郑伟军(法官)联系电话:020-8468457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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