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执异76号
陈亚新、张纯铭、廖小燕、陈燕、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仇秀兰与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24325号]中,仇秀兰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陈亚新为(2023)粤0115执2432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仇秀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陈燕为(2023)粤0115执2432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5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仇秀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张纯铭为(2023)粤0115执2432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仇秀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廖小燕为(2023)粤0115执2432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20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香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仇秀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张纯铭、廖小燕、陈亚新、陈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以500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