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执异102号
容军:
在本院执行马立纯与广州样儿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11016号]中,马立纯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葛尧尧为(2023)粤0115执1101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8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样儿服饰有限公司欠马立纯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容军为(2023)粤0115执1101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样儿服饰有限公司欠马立纯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