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0358号
广州有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有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1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有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826.1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各以当月欠缴的物业服务费493.79元为本金,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分别于当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以欠付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熙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1元,由被告广州有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审法官:李慧娟 电话:02083007091
书 记 员:陈洁莹 电话:0208300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