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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2001号原告张显杨、陈邦繁诉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文军、邹英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 15:24:2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2001

邹英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显杨、陈邦繁诉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黎文军、邹英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显杨、陈邦繁支付工程款4127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1274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显杨、陈邦繁支付律师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三、在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767元、保全费2584元,由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




主审法官:李慧娟       电话:02083007091

书  记  员:陈洁莹       电话:0208300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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