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执异70号
黎美华、陈文钦、梁丽婷、王懿姿、朱旭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何芮与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16617号]中,何芮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朱旭华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60713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懿姿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74108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梁丽婷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33929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陈文钦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60713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追加陈岑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60713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追加杜智锋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60713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追加黎美华为(2023)粤0115执1661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813.78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市南沙区易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何芮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