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37号
邓剑光、张民: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添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打捞局、第三人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邓剑光、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5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5793.05元。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周晓宇 电话: 020-8300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