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293号之一
冯杰铭、钟焕钻:
本院受理原告何月英与被告冯杰铭、钟焕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2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月英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人:蔡颖欣书记员
电话:020-399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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