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610号之一
吴楚怀: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仪与被告吴楚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楚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淑仪偿还借款14753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47536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淑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1元,由原告冯淑仪负担500元,由被告吴楚怀负担32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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