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47号
吴清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力昇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清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653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暂计为100元(以465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赵丽 电话: 83007228
书 记 员:侯湘莹 电话: 8300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