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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346号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7 18:17:1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346

王正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王正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粤K65Z43车辆维修费用35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7月7日我司代位支付粤K65Z43车损费用产生的利息288.2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取得代位求偿权2021年7月7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偿款还清之日)。以上共计3858.2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赵丽    电话: 83007228

  员:侯湘莹  电话: 8300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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