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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0号原告许楚豪与被告全琼英、林想,第三人白绍辉、韩博超、张宏宇、李春娟、拼客时代(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8:59:3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10号

 

全琼英、李春娟、拼客时代(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楚豪与被告全琼英、林想,第三人白绍辉、韩博超、张宏宇、李春娟、拼客时代(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将两被告追加为(2022)0115执2033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拼客时代(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如下:2.两被告退还入驻费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22年3月28日起算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3100元);3.两被告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4.两被告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2年9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42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4日下午14时15分在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十六日   

 

 

主审法官:王琼珊                  电话:020-83007000

戴晓雪                  电话020-83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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