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8971号
广州市南沙区舞大师教育咨询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娟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舞大师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夏文娟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舞大师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订立的舞蹈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二、被告刘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夏文娟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0889元;三、被告刘力可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刘桂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夏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刘桂芳、刘力可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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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刘慧娟 电话: 020-83007088
送 达 人:巫秋玲 电话: 020-8300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