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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583号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8:51:42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583

海南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耀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57215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2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在LPR的基础上浮50%之标准计算,即自2021年1日18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违约金为920.64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66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万顷沙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志伟、卢伊雯

联系电话:020845258380208452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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