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605号
黄梓坚:
本院受理原告叶剑威诉被告黄梓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梓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剑威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为1044.67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梓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剑威支付律师费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叶剑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50元,由原告叶剑威负担197.31元,由被告黄梓坚负担516.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