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824号之一
陈方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莲诉被告陈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方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伟莲支付货款6885元和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伟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方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4525838
送达人:麦桂仪 电话:020-84525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