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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7584号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6 18:42:3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7584

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奥森建材有限公司、彭云、河源市金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市亿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汇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16848.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33556.56元,合计8250405.3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

LPR 四倍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510日为1333556.56元;违约金计算:1.680863.59元为基数,自2021106日(6-7月供货,合同约定是发货之日起的第四个月的5号前支付货款)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笔货款金额为1330863.6元,已经还款65万元,已扣除;2.639465.2元为基数,自2021 116日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689351.2元为基数,自2021126日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1306497.6元为基数,自202216日起按照LPR

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996292.8元为基数,自202226日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1241291.2元为基数,自202236日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7.1363087.2元为基数,自202246日起按照LPR 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定于2024522日下午1415分的庭审时间取消,现定于2024612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佘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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