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民初6481号
李佳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李佳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23)粤0115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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