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50号
湛江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欧泽龙、黄嘉侯、郑晓华、欧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三行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欧泽龙、黄嘉侯、郑晓华、欧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保)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湛江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1831元。2、判决湛江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1831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1日,违约金为1213.1元;3、判决其余被告对湛江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承担。5、判决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设备编号为HZ0180CB0639的案涉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暂合计4304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4日14时在本院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审法官:赵丽 电话: 83007228
书 记 员:侯湘莹 电话: 8300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