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49号
广州鸿浩广告有限公司、陶经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发根与被告广州鸿浩广告有限公司、陶经波退伙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告刘发根于2018年11月10日退出被告广州鸿浩广告有限公司。2、两被告立即办理原告刘发根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3、被告陶经波立即返还原告刘发根退伙款项10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2月18日起诉之日为7239.89元),暂计共112239.89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主审法官:赵丽 电话: 83007228
书 记 员:侯湘莹 电话: 83006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