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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4223-4224、4322号原告隋竺轩、崔红梅、张子辰诉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3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51:3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91民初4223-4224、4322

 

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91民初4223-4224、4322号原告隋竺轩、崔红梅、张子辰诉被告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3,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65日下午1415在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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